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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交通违法罚个三五百的,可能有些驾驶人不是太在乎,但一个周期内只能扣 12 分,却如驾驶人头上的一道“紧箍咒”。
于是,有人就四下寻求“帮助”,找考了证基本不开车的“袋袋族”借点分数扣扣,反正一个周期到了分数就清零了。更有甚者,打起了“买分卖分”的主意,到处张贴小广告,充当中介从中牟利。
——对于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近期已在立法层面“喊停”!
日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 ( 送审稿 ) 》中,已增加了针对性的相关规定,并且已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也就是说,国家正在针对惩处“买分卖分”行为研究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文。
送审稿该条原文如下:
第九十九条之三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被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上述条文若通过并实行,如内容所述,代扣分数的牟利者就将被处以扣证六个月、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高额罚款。如果被处罚后再犯,或充当中介从中牟利的,不但当事人将被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而且其机动车驾驶证也会被吊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提醒广大驾驶人,“买分卖分”后果严重,切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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