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告

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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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政告[2016]4号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区域

    以苏州界以北,312国道(不含)以西,342省道(不含)以南、常州界以东、太湖以北合围的范围,其中不含S19环太湖高速(详见附图)。

    二、限制通行车辆

    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及无环保标志机动车。

    三、限制通行时间

    2016年9月25日起,每日6:00-22:00。

    违反上述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的限行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

特此通告。

   附:限制通行区域图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4日

附:限制通行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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