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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的安全,就是学生的安全,一切不把“学生安全”当回事儿的人,终将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高昂代价。8月9 日,衡水市阜城县交警大队开出了今年以来“最贵”的一张罚单,给了一个无校车资质而驾驶校车的违法司机。 近期,阜城交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辖区王集乡某村有一辆校车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学,驾驶员存在“无证”驾驶嫌疑。对此阜城交警高度重视,迅速核实情况,摸排嫌疑车辆途径路线,并于8 月9日7时在王集乡某村村西公路上设卡拦查。8时10分许,一辆冀J牌照的制式校车映入民警眼帘,交警依法截停。经查,该校车为中型专用校车,核载19人,实载19名幼儿学生,没有超员,看似“很守规矩”。但驾驶员常某不能出示驾驶证,称自己有驾驶证但未携带。交警询问其驾驶证号和准驾车型时,常某称其驾驶证号不记得了,只记得准驾车型为A1A2。按规定,交警要暂扣车辆,遂将车上所载幼儿学生,安全送到该校车所服务的泊头市一幼儿园后,依法将其暂扣。 常某被带回大队进行调查。经查,常某驾驶证准驾车型并非A1A2 ,而是B2,未取得校车驾驶的资格。《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45 条明确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据此, 阜城交警大队依法对常某作出罚款20000 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