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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3日7时58分,交警和平支队泰安道大队民警在南京路与河北路交口执勤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津E17*2*的营运机动车行驶轨迹异常,遂依法对其进行拦检。检查中,因该车辆驾驶人无法当场出示机动车驾驶证,民警立即对驾驶人信息进行网上查询,发现该车驾驶人翟某2014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曾被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后其一直未能通过学习考试, 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 。通过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翟某进行检测,检测数值过百, 涉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后经对翟某血液酒精浓度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浓度达 114.1mg/100ml 。
翟某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驾驶营运性车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平支队对翟某的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处罚,翟某在被处 罚款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的同时,他将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 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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