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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调查得知,司机鲍俊刚拿驾照不久,尚在实习期内,压根没有资格独自驾车上高速。此外,车辆核载5人,但发生事故时却载客6人,已经属于超载。2014年2月28日,交管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鲍俊遇突发情况时存在措施不当的过错行为。不过,对于道路上的轮胎皮在这起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
古女士花了近12万元医药费。2014年11月,她将某高速公路公司与司机鲍俊告上了法庭。她认为,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未及时清除路面上遗撒的轮胎皮,同时鲍俊驾驶车辆存在瑕疵。为此,要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的40%,而鲍俊承担事故责任的20%。
近日,该案在溧水法院开庭审理。高速公路公司认为,事故证明书显示,轮胎皮对事故作用的大小是无法查清的,公司已经尽到了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因此公司不应该作为本案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鲍俊则表示,所有开车人都知道高速路上万不能有抛撒物,没有轮胎皮就不会发生本起事故。不过,对于古女士提出的赔偿责任,他表示认可。
溧水法院审理后认为,高速公路公司对事故路段上被遗撒的轮胎皮,未尽到清理、防护及警示等义务,并导致事故的发生。现因遗撒轮胎皮的行为人无法查询到,因此高速公路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鲍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主观过错相对较重,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鲍俊承担40%的赔偿责任,高速公路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对古女士各项损失的分析,认定其损失共计117473.44元。因此,高速公路公司应赔偿23494.69元,司机鲍俊应赔偿46989.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