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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按照“统一管理、协同配合、落实责任、保障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了安全保护区巡查管理工作。
一、明确各方职责。分别明确了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沿线属地政府、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产权和运营单位在巡查管理方面的职责。
二、突出巡查重点。巡查重点包括:保护区内的各种违法建(构)筑物、违章施工作业、风亭等轨道交通附属设施被侵占、私设广告牌匾、堆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章经营等。
三、明晰处置程序。针对发现一般性隐患、较大或重大隐患等不同情况,要求巡查员根据不同程序进行取证记录、劝阻制止、上报信息和消除隐患等工作。
四、强化检查考评。北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召开巡查工作分析会,对巡查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部署。采取日常抽查与定期检查的形式,对属地政府和相关企业的保护区巡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办法》的出台,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巡查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机制保障,巩固了以往行之有效的整治措施,变弱项为强项,化难点为亮点,进一步提高了我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水平。